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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仕预付费卡回收再使用章程

2013/8/16 20:29:15点击:

得仕预付费卡回收再使用章程如下:

    第一条 为了明确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得仕'系列预付费卡(以下简称'得仕卡')是由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得仕公司')发行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为方便用户,规范得仕卡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得仕卡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发售。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购买和取得'得仕卡'的同时即成为得仕卡的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持卡人应包括因其他方式取得得仕卡并自愿遵守本章程,同意按《'得仕卡'支付服务协议》办理或使用'得仕卡'的单位或自然人。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以及其他当事人在办理和使用得仕卡时应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凭得仕卡可在上海得仕公司指定商户进行消费。得仕卡为预付费卡,先充值,后消费。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得仕卡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六条 得仕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不记名卡设定有效期(自购卡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每张面值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充值、挂失或赎回;记名卡不设有效期,持卡人可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重复充值,每张面值限额(包括充值后的余额)不超过5000元,持卡人可依本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办理挂失、退卡和赎回。
   第七条 购卡人在购卡时须完整填写上海得仕公司的《购卡申请表》,支付上海得仕公司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使用手册》中列明的相关收费。上海得仕公司将在持卡人申领得仕卡时相应出具《发卡清单》,以作为持卡人购买得仕卡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在领取卡片后妥善保管《发卡清单》。
   第八条 购卡人应完整阅读和详细了解《购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经购卡人签字确认的《购卡申请表》构成购卡人与上海得仕公司之间有效的'得仕卡购卡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及产品《使用手册》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得仕卡仅提供人民币支付服务,每张卡片设定初始面额,购卡人可  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购买不同面值的得仕卡。
   第十条 上海得仕公司向记名卡的持卡人提供用于POS消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在取得卡片和密码后立即通过上海得仕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修改个人初始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应将密码告诉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不记名卡不设POS交易密码。不记名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否则因遗失或损坏卡片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上海得仕公司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以上海得仕公司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上海得仕公司指定商户的各类交易终端、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充值等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得仕公司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可在上海得仕公司网站查询相关规定和不时更新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记名卡,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联系上海得仕公司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十五条 上海得仕公司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记名卡持卡人要求赎回预付卡内剩余资金的,上海得仕公司将在预付卡发行3个月后按卡内余额的等值货币资金予以赎回,持卡人应持预付卡卡片和持卡人及购卡人有效身份证明到上海得仕公司指定受理地点办理赎回手续,并支付上海得仕公司事先公示的合理手续费用。单位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单位赎回
   第十七条 记名卡遗失或毁损时,持卡人可通过上海得仕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上海得仕公司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损失由上海得仕公司承担。持卡人向可在办理挂失手续后申领补发新卡,申领程序和手续费用由上海得仕公司另行规定,持卡人可在上海得仕公司网站上查询或通过客服热线咨询。
   第十八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上海得仕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  发卡机构依法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十九条 得仕卡的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使用规则将依据支付产品《使用手册》以及上海得仕公司不时公布的《得仕预付费卡使用说明》中的有关细则。
   第二十条  上海得仕公司的客户服务和投诉热线号码和公司网址将在支付产品《使用手册》中详细列示。
   第二十一条 如上海得仕公司因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将依届时公布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有效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如有变更或修订,本章程内容将不时予以更新。本章程由上海得仕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上海得仕公司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指定网站和网点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上海得仕公司与持卡人除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外,还应按《'得仕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得仕公司与特约商户除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外,还应按双方签订的《特约商户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制定,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在本章程修改或调整并公布之前发行的预付卡,持卡人除应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外,其它按发行该预付卡时的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1年10月1日公布和生效。